團員證制度是改革開放條件下團員管理的一種新形式,是共青團組織制度的一項重要改革。為了建立穩(wěn)定的團員教育體系,加強團員證系統(tǒng)化、科學化的管理,根據(jù)我校具體情況,制定本條例。
? ? 第一條 ?明確團員證的基本功能:(一)證明團員的政治身份;(二)轉接團員的組織關系;(三)方便團員參加團內活動;(四)記載團員獲得的團內獎勵;(五)進行團員年度團籍注冊;(六)作為團員參加團內民主選舉和表決的資格證明;(七)作為團員超齡離團的永久紀念。
第二條 ?團員組織關系及檔案轉移
1.團員證是團員組織關系的憑證,團員在工作、學習單位變更時須持團員證及時轉接組織關系,如沒有正當理由,超過半年未轉接組織關系的,按自行脫團處理;
2.轉出和接收團員組織關系,應在團員證“轉接組織關系”欄內填寫團員轉出、轉入組織關系時間,注明團費收繳情況,并加蓋公章;
3.團員臨時外出不轉移組織關系時,憑團員證證明其團員身份;因工作調動或畢業(yè)需要轉移組織關系時,其《入團志愿書》應與人事檔案一并轉移。 ? ? ? ? ? ? ?
第三條 ?年度團籍注冊
1.團員每年在民主教育評議后進行團員證注冊。年度團籍注冊以團支部為單位統(tǒng)一到各所屬分團委進行。注冊前,各支部應組織l-2次組織生活會,專門對一年來團員履行團員義務的情況進行總結并審查團員是否具有注冊資格;注冊時,由分團委在符合注冊條件的團員的團員證“團籍注冊”欄內填寫注冊時間,加蓋注冊章;
2.受團內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處分的團員,如能正常參加團的活動,按時繳納團費,則應予以注冊。團員受留團察看處分,察看期間,其團員證應由所在分團委收回;察看期滿恢復團員權利后,將團員證發(fā)還本人并及時注冊;
3.團員連續(xù)六個月不繳納團費、不參加團組織生活、或連續(xù)六個月不做組織分配工作,經教育改正錯誤者,可予以注冊;教育后仍不改正者,按團章第十一條規(guī)定,作自行脫團處理;
4.超過規(guī)定注冊時間一年未注冊的團員證,即為失效;
5.黨團員干部參加基層團組織注冊;
6.年度注冊后,各系部團總支、團支部根據(jù)注冊情況修訂《團員花名冊》,校團委和系部團總支根據(jù)各支部團籍注冊報告,修訂《團員登記冊》。
第四條 ?團員入黨和超齡離團
1.團員入黨在預備期內仍保留團籍。工作調動或畢業(yè)生離校時應持團員證轉移團組織關系;
2.團員入黨或轉為正式黨員后,根據(jù)規(guī)定,28周歲以內仍保留團籍,分團委應在其團員證“備注”欄內注明該同志轉為中共正式黨員的時間,并加蓋公章;
3.團員年滿28歲辦理超齡離團手續(xù)時,系部團總支應在其團員證“團員超齡離團”欄內,注明離團時間,并加蓋公章。
第五條 ?團員證的日常管理
1.校團委和系部團總支應建立與團員證相對應的《團員登記冊》,以掌握團員的變化和團員證頒發(fā)轉移、注冊等情況;
2.團員喪失團籍,團員證應隨之注銷收回(不合超齡離團),不得繼續(xù)使用;
3.團員遺失團員證,應及時報告所在分團委,在確認無法找回時,由校團委辦理補發(fā)手續(xù),并在新證備注欄內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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